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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五芳斋代理商造假 团购平台十荟团公开售卖

   日期:2020-06-16     来源:潇湘晨报    评论:0    
核心提示:湖南长沙一消费者于6月9日从知名团购平台十荟团上购买的五芳斋礼盒粽,虽然外观设计和正品相似,但侧面贴的不干胶与正品不一样。

湖南长沙一消费者于6月9日从知名团购平台十荟团上购买的五芳斋礼盒粽,虽然外观设计和正品相似,但侧面贴的不干胶与正品不一样。日前,长沙市民刘平(化名)通过社区团购平台“十荟团”购买了50盒“五芳斋浓情五芳礼盒粽”。刘平拆盒查看,发现盒里搭配的咸蛋有问题,标注的“五芳斋银松真空咸蛋”实为益阳产的“银松咸蛋”。而且礼盒上的生产日期与粽子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也不一致。

刘平认为自己买到了假货,向潇湘晨报反映情况。

潇湘晨报记者辗转长沙、嘉兴两地调查,团购平台和经销商说货不对板为“工作疏忽”。五芳斋总部确认这一批粽子的礼盒是假的,将对此事展开调查。


消费者称十荟团上买到假货

6月9日,刘平在某个微信群中看到有人转发的一条小程序,是十荟团平台的产品团购链接。所售产品是“五芳斋浓情五芳礼盒粽”,盒上印有“五芳斋”字样,详情页也是“五芳斋”的广告。看到59.9元/盒的售价,刘平购买了50盒。

△6月12日,经五芳斋总部判定,十荟团所售五芳斋礼盒粽是假货。图/本报记者

次日收货,刘平拆开一盒查看。这款礼盒上印有“五芳斋”“浓情五芳”的字样,不干胶上标有礼盒粽信息,品名后注明:“十荟团专版”。

礼盒内容物一栏,除五芳斋4口味粽子外,还有一盒“五芳斋银松真空咸蛋”。但礼盒上标注的“五芳斋银松真空咸蛋”,其外包装上显示为“银松咸蛋”,产地为益阳。此外,礼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05.01”,粽子彩袋包装上却为:“2020/05/05”,生产日期也不一致。

刘平确信自己买到假货,他认为十荟团涉嫌以次充好。

十荟团团购链接详情页中,供应商为“梓琳经营部”。天眼查数据库显示,长沙市雨花区梓琳业经营部(以下简称“梓琳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是张超,成立于2011年4月,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40栋7A号。

刘平决定,找十荟团长沙分公司问个明白,记者以其朋友身份陪同前往。


十荟团:采购没有检查样品

6月11日,长沙雨花区华坤时代7楼十荟团长沙分公司,负责采购这款礼盒粽的荣先生出面接待。

荣先生透露,供应商是五芳斋长沙经销商——湖南好伴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伴礼公司”),平台于2019年与其合作,一直签约的是梓琳经营部,“他们实际是一家公司”。他打开礼盒,发现咸蛋货不对板后致电供应商负责人袁恋到场解释。

记者仔细查看《检验报告》发现,所检样品与礼盒粽品名不一致。荣先生对此表示,已电话要求重新提供相关报告。

如此明显问题为何没发现?荣先生承认没有检查样品,“好伴礼公司只发照片给我看”,他多次承认“工作疏忽”。

荣先生介绍,“五芳斋浓情五芳礼盒粽”于6月8日上线,对外仅售100多盒,发现问题后立马下架处理。记者打开团购链接,提示“团购已结束”“已团147盒,剩余354盒”。

“供应商资质齐全,平台才上线销售产品。货在好伴礼公司,有订单,由他们发货,平台说白了只是中间商。”荣先生的说法,刘平并不认可。


经销商:货不对板系工作疏忽

《营业执照》显示,好伴礼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袁恋,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40栋7A号,与上文提到的“长沙市雨花区梓琳酒业经营部”是同一个门面。天眼查数据还显示,梓琳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张超,也是好伴礼公司的监事。

袁恋到场后,没有出示这款盒粽的相关检验报告,而是拿出一份五芳斋定制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称上述礼盒粽为“ODM定制产品”。

“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约定:ODM定制产品的出厂包装方式为五芳斋礼盒包装,第二项明确了定制产品内包装方式为透明蒸煮袋。刘平通过十荟团买到的礼盒粽,内包装为彩袋式样,与“合同”第二项内容明显不一致。

“ODM的透明蒸煮袋是白皮的,显低端,才向公司申请加彩袋包装。”袁恋解释是“满足客户需求”且得到“公司同意”,她否认盒子、粽子造假,只认可咸蛋非“五芳斋”产品。

袁恋辩称盒身不干胶上标明是“银松”,记者指出是“五芳斋银松”,她先是说“制作不干胶时疏忽了”,后又称在十荟团上已注明,其说法遭到荣先生否认,“团购页面都没写清楚”。

五芳斋咸鸭蛋批发价8块/盒,银松的便宜一半,袁恋称“压缩成本,提高性价比,商家经常会在礼盒内搭配不同品牌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不过,她承认失误,当场向刘平致歉。

记者从五芳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证实,好伴礼公司是长沙区域最大五芳斋代理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分公司只管销售,有关粽子及礼盒真伪需要总部判定。


五芳斋判定是假货

6月12日,浙江嘉兴市五芳斋大厦,记者说明来意后被带至法务部,法务苏小姐请来品牌设计部徐先生出面判定上述礼盒粽真伪。

仅看一眼礼盒,徐先生让苏小姐通知品控部到场进一步检查盒内产品。他拿着盒子反复辨认,还致电多人核实细节,随后给出鉴定意见:“防伪没做好,材质、绳子及盒身不干胶都不符合公司标准,是假盒子。”

徐先生说,按公司规定,就算定制礼盒也必须按标准配装好产品才能出厂,空盒不能流入市场,“这扇门老早就关了,就是避免假货。”徐先生表示礼盒系经他手制作,“像亲儿子一样”,可以百分之百判定是假冒的。

法务部苏小姐也证实“空盒不能出厂”的说法,也就不存在提供空盒让经销商自行配装。经销商如有定制需求,提出需要的粽子口味、规格、数量,及搭配咸鸭蛋的数量,公司统一配装好再出厂。

苏小姐还证实上述定制“合同”是真实的,但严禁五芳斋代理商自行配装,品牌设计部判定是假盒子,就会按假冒产品处理,就算里面装真粽子也不行,何况咸蛋还冒用五芳斋品牌。

品控部多名打假人员经仔细检查后,鉴定整个礼盒只有粽子是真的,是好伴礼公司的定制款,其中的咸蛋非五芳斋品牌,盒子是仿冒的,因而判定这款“礼盒粽”是假货。有关经销商DIY假货一事,品控部、法务部均表示,将如实反映,最终交由公司处理。

连代理商都造假,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面对询问,五芳斋品控部姚先生沉默一会说:“看来得去趟长沙了。”


十荟团:让消费者提要求,希望私下解决

6月11日,十荟团长沙分公司采购部荣先生给出售后处理意见:按平台流程,无理由退款退货,刘平没有接受。荣先生多次示意刘平提要求,希望“私下解决”。

6月13日,记者将五芳斋总部判定结果告知荣先生,他在电话中答复称,“假货问题我让袁恋在处理”……荣先生承诺,与袁恋商量后会就此事给出答复,但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相关答复信息。

记者同样以消费者身份将情况反映给十荟团湖南区域售后,客服先是询问“供应商没有处理结果吗?”后表示供应商提供了产品相关资质,有问题可以退货退款。记者质问平台为何卖假货,这名客服要求提供假货的“书面证明”。

十荟团隶属于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是一家美食社区电商服务平台,锁定社区果蔬、生鲜和家居用品,以微信小程序形态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以社区为入口,瞄准家庭日常消费场景,全力开拓二三线城市市场。


提醒:空礼盒配装袋装产品,一定是假盒子

“五芳斋”创始于1921年,是国家首批“中华老字号”,隶属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官网对外宣称“年销售超过4亿只”。

五芳斋品牌总监2016年接受嘉兴当地媒体采访时,曾特地为消费者支出一个辨别真伪的小窍门:“如果你在市场上任何销售点发现有商家用空的‘五芳斋’礼盒配装各种袋装或散装的产品,这个盒子一定是假的。我们还发现线上有些网店在售卖空的礼盒、礼袋的,这也都是假的。”

2018年4月4日,长沙望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的侵权案件,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望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虢某、杨某未经“五芳斋”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许可,非法制造与“五芳斋”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业内爆料:配假礼盒是为追求销量和利润

6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走访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酒水食品城,粽子市场非常热闹,老字号五芳斋尤甚。马王堆南路东边一排粽子批发店门头、墙面上,五芳斋的喷绘广告很是醒目,市场内也四处悬挂横幅广告。15日起,粽子销售进入高峰期。

唐峰(化名)在高桥大市场从事粽子批发生意十多年。他说,几年前,往五芳斋空盒里配产品的现象比较常见,现在只有小批发商敢配一些,没想到高桥最大的五芳斋经销商也配装。

好伴礼公司为什么这么做?唐峰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好伴礼配装的4个口味粽子,每袋单价从4.94元到7.39元不等,银松咸蛋批发价3.6元/盒,假盒子3元,一个礼盒成本价30元左右,在十荟团售价59.9元,扣掉平台提点,团购量大的话,好伴礼公司的利润不少。

配装4个类似口味粽子、五芳斋咸鸭蛋的正规浓情五芳礼盒,批发价40余元,其中咸蛋的成本就多出4元一盒。消费者可能认为差价不是很大,但对于经销商而言,销量巨大,带来的利润十分可观。

唐峰说,眼下正值粽子销售高峰期,五芳斋假礼盒粽极有可能流入商超、团购平台、酒店或被公司大量采购,外行人看不出门道,就算投诉,平台、供应商拿出一堆资质和检验报告,或拿“配装”“定制”来说事。而且,不是每位消费者都会去浙江嘉兴总部问个究竟。

唐峰担忧说,五芳斋代理 商作为源头知假售假,如不及时处理,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观点:配假礼盒是以次充好欺诈行为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说,好伴礼经销商用假礼盒包真粽子、便宜品牌咸蛋,存在明显的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可以保留证据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销售商主张三倍赔偿。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如果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刘明说,十荟团作为团购平台方也属于经营者的范畴,理论上,平台如果对五芳斋代理 商的行为知情,知假售假,应与经销商承担同等责任。如不知情,但平台应当审核经销商上架商品的相关资质及质量情况,如平台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经销商在与五芳斋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取得了五芳斋公司的授权后,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伪造五芳斋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一方面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五芳斋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五芳斋公司的商业信誉,经销商应对五芳斋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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