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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房疫情销售不良产品最后自食其果

   日期:2020-04-0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评论:0    
核心提示:就在今天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

就在今天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自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千金难求的防疫物资,有一些不法分子为此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众多的案例,有的趁机囤积货物,抬高市价;还有的竟私自制做假冒伪劣产品自行销售,为自己牟取暴利;甚至有虚构销售口罩、熔喷布等诈骗金钱,甚至乎诈骗前往湖北支援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更甚者有的冒充工作人员大摇大摆的到口罩生产企业与工厂招摇撞骗,严重干扰和影响企业生产疫情防控的急需物资的正常生产活动。

现有北京某大药房公司和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中,该药房为牟取利益以至于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明知公司有一批没有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的不合法的口罩,却依然指示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竟高达16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3月26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整罚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整。

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指出,此案件总销售金额为16万余元,即便涉案口罩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表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医疗、市场秩序,同时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进程。人民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依法从严惩处这些违法犯罪分子,以示效尤。(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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